今日,《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在北京日报全文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按照便利可及原则统筹设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推进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健全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设备和药品,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加强岗位培训、实行优惠待遇。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城区优质医疗资源向乡村下沉,完善医疗联合体建设、定期巡诊、互联网诊疗等政策措施,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全文: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公布,今年7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