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法院近日在一起涉老案件中,向两名指定监护人发出《监护责任告知书》,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好被监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记者了解到,这是北京法院首次在涉老案件中向当事人发出《监护责任告知书》。
在一起涉老案件中,怀柔法院向两名指定监护人发出《监护责任告知书》。
今年5月,一位宋先生向怀柔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指定他作为父亲宋某山的监护人。记者了解到,宋某山今年70岁,四年前因患病住院,被确诊为脑梗死、面瘫、认识障碍等,后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宋先生是宋某山的独子,宋某山的现任妻子魏女士是宋先生的继母,夫妻俩结婚已十七年有余。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刘佳奇了解到,在照料宋某山的问题上,宋先生与继母魏女士存在矛盾,曾发生过冲突。宋先生认为,继母在父亲生病期间未能尽到照料义务,且存在转移夫妻财产的行为。魏女士则认为,宋先生申请监护人的动机不纯,目的是为了把她赶出家门。
经实地查看宋某山的身体状况,法官认为,单纯地指定监护人不利于解决宋某山的监护照料问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依法指定宋先生和魏女士作为宋某山的共同监护人,并向双方送达《监护责任告知书》,提示二人作为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义务和应担负的法律责任。
在如何照料宋某山的问题上,法官结合实际情况,要求双方坚持“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维护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确保宋某山安享晚年。宋先生和魏女士收到告知书后,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妥善看护照料被监护人。
怀柔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监护责任告知书》是怀柔法院参照家庭教育令的一次积极探索。不同于未成年人监护保障的家庭教育令,责任告知书针对的是需要监护的老年人,主要是为了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律教育,让监护人认识到监护不是单纯管理被监护人财产,而是在法律上强调监护人履行,要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更要防止滥用监护权利,以确保监护制度的目的。
伴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到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法监护照料老年人既是法律要求,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监护责任告知书》是北京法院积极探索应对老龄化社会、推动家庭成员履行监护职责、延伸司法审判职能的又一次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