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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草案二审稿突出学前儿童权益保障

学前教育法草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增设“学前儿童”一章作为第二章,整合草案有关学前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同时增加、完善相关规定,体现学前教育立法以学前儿童为中心。

去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增设“学前儿童”一章后,草案二审稿共9章83条。

在“学前儿童”一章中,草案二审稿明确,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针对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残疾儿童“入园难”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

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草案二审稿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为更好强化幼儿园校园及周边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幼儿园变更、终止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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