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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 校服采购接受学生家长全程监督

中小学坚持自愿购买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学生、家长购买校服;校服采购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和家长全过程监督。北京市教委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中小学校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大多数家长的意见,决定学校是否选用校服及采用何种模式选购校服,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校将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工作。

《意见》明确,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服采购学校的指导监督,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对本区校服生产企业采取地方保护,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供应商进入本区市场。

中小学在校服选用采购工作中要加强制度建设,广泛征询家长意见,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特别是学校集体决策、征集采购意向、组建选用组织、发布采购需求、确定供货企业、公示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校服检查验收、售后服务监督等各环节要分工明确,责任压实,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

本市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区、学校、企业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鼓励在校服招标采购、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中小学校在接收校服时要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选购的校服应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学生家长收取。每年定期由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联合开展校服质量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中小学校等做好校服工作。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不认真履职、违反程序进行校服选购的,应责令限期整改、严肃追责问责;对统一购买、接收校服的采购单位在接收校服时,未按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或对由供货企业直接供货至采购单位未尽到提醒验货义务,导致学生购买到质量不合格校服产品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教委将指导学校建立校服质量问题报告制度,发现校服质量问题,第一时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对有质量问题的校服进行调查处理。各校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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