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松人原本从事的就是高空作业的工种,因工作风险大,公司给每一位采松人上了团体意外险。一次采松时,佟某从高空坠落摔伤,申请保险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为由拒绝。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对这起保险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支持了佟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佟某17万余元保险赔偿金。
“十斤松塔一斤子,十斤汗水一颗塔”,这是在松子产区广为流传的俗语,一语道出采松子的艰辛。每年秋天,在长白山和小兴安岭林区,总是有一群在高空寻生计的采松人。松子多为红松的种子,高度可达40米以上,采松人通过“脚扎子”一步一步爬升至树顶,再抡动长竹竿将松塔打落,高空作业加上多变的天气,采松子被称为“世界上最危险的工作”之一。
佟某便是众多采松人的缩影。前两年,他在采摘松子时意外摔伤,经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由于佟某所在公司此前为采松人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佟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保险公司却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团体意外险报价单》的约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成为高空作业,属于免赔情形。
采松的高度一般都在十几米以上。保险公司认为,佟某属于高空作业,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因此拒绝赔偿。因保险公司所在地在北京,于是佟某在京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佟某胜诉。保险公司不服,又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为,《团体意外险报价单》虽然放置于保单特别约定处,在本质上仍为格式条款。高空作业对于采摘松子而言具有客观必要性,保险合同约定2米以上属于高空作业属于免赔范围,明显减轻了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缩小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在性质上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投保人就该条款加以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仅凭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的投保单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基于此,北京金融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佟某17万余元的保险赔偿金。
“采松人所在的公司为员工投保意外险,是为了分散员工采摘松子发生意外的风险,而涉及采松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却将高空作业列为免责情形,无疑将采松人意外受伤的物质赔偿置于真空状态”,承办法官向绪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