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关于就业援助工作的要求,提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效果,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认定和审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条件和停止享受的具体情形。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明确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资格认定条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初次进京随军家属,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后,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满30日; 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 停止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形。
该办法还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如实报告就业状况。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报告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每3个月应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变化情况。
对于未按规定按时报告就业状况的,暂停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恢复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并报告就业状况。经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提出申请当月恢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