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宝宝本是人生一大喜事
但有些单位却明里暗里使“绊子”
企图通过所谓制度
限制职场女性的生育权
这可不行!
王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公司,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规定:“女职工怀孕前需要提交生育申请,没有提交申请怀孕的,扣除14个月绩效奖金。新来女职工需要工作满一年后才可以提交生育申请。”2020年7月王某怀孕,2021年5月分娩,同年8月返岗工作。2022年4月,某公司向王某发送《通知》载明:“由于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提前提交生育申请,公司酌情自2021年9月起扣除王某7个月绩效奖金。”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9月到2022年3月期间的绩效奖金1412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且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本案中,某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关于女职工怀孕需要先提交申请等规定,侵害了王某的生育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因此公司扣除王某绩效奖金于法无据。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某公司向王某支付了扣除的绩效奖金,王某撤回了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