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
(2024年8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附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的号牌清单.xls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