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名男子因非法猎杀中华斑羚,一审被怀柔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男子李某某在怀柔区怀北镇某村非法猎杀中华斑羚1只。经鉴定,涉案中华斑羚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
此外,李某某还在村子自家承包地、某果园等地,使用猎捕笼、捕猎夹等非法猎捕野生岩松鼠3只、野生狍1只、野生果子狸1只。经鉴定,涉案物种均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共计价值4650元。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方认为,李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及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今后我绝对不会再犯,也会向左邻右舍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怀柔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
鉴于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4万余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李某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