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全国首个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在该案中,法院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对数据持有的证明效力,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作为原告享有数据财产权益的初步证据,也可以作为其数据收集行为或数据合法性来源的初步证据。
数据知识产权是目前正在试点流通交易的一种数据权。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北京、上海、浙江等17个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为重要方式,探索数据确权新路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1月公布数据,已累计向经营主体颁发登记证书超2000份,质押融资总额超11亿元,数据应用场景覆盖范围包括海洋、电商、医疗、地理信息、汽车制造、人工智能等多个领域。
在本案中,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人工智能领域数据服务的科技创新企业,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录制了1505小时普通话收集采集语音数据。2021年,原告发现同样从事人工智能领域数据服务的被告非法获取该数据,并在其官方网站向公众传播该数据,允许网络用户随意下载。
原告公司认为,原告是案涉数据集的首次制作人和合法权利人,依法享有数据权益。虽然数据权益保护制度尚不完善,但数据权益是明确应当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被告与原告同属数据处理行业从业者,有竞争关系,被告通过网络实施非法获取、复制、传播案涉数据等侵权行为,且主观存在过错及恶意,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则从数据集的公开性、法律保护的缺失,到数据收集和转售的合法性,以及与原告数据集的差异性等方面,全面反驳了原告的主张。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已经对案涉数据进行了去标识化处理,案涉数据无法识别到被采集者个人,即仅拥有案涉数据难以对被采集人个人造成实际损害,可以认定原告收集语音数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交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能够证明案涉数据集系由原告收集且持有,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作为原告享有数据财产权益的初步证据,也可以作为其数据收集行为或数据合法性来源的初步证据。被告行为违反了数据服务行业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扰乱了数据服务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和合理维权支出23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该案为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也为数据产品转化为数据资产提供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