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8月26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作出了规定。
近些年,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每年均有所上涨,今年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为20元。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
2016年,相关文件指出,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这一年,各级财政的人均补助为40元,增加到每人每年420元。此后,2017年至2023年期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每年上涨的幅度分别是30元、40元、30元、30元、40元、30元、30元。与之相对应的财政人均补助涨幅为30元、40元、30元、30元、30元、30元、30元。
由此可以看出,除2021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比财政人均补助多10元外,2016年至2023年期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人均补助增幅均相同。此外,2016年之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涨幅至少为30元,而今年涨幅为20元,少了10元。
这10元金额带来的惠民意义并不小。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其中,居民医保覆盖9亿多人口。如果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增幅降低10元,则意味着医保基金收入的增幅减少90多亿元。
医保基金收入降低的同时,居民医保享受的报销待遇并没有降低。《通知》明确要求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
在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方面,《通知》要求,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在基层调研采访时,据有家庭困难的村民反映,每年上涨的医保费用对家庭来说是笔不小的负担。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增幅的降低,正是在减轻相对困难家庭的负担。对于经济欠发达的中部、西部地区,《通知》要求,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
此外,记者还发现,一些村民认为如果没有生病,此前交的医保费用就白交了。针对此顾虑,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通过激励措施鼓励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加强自我健康管理、连续参保缴费,连续参保人员可获得更高保障,从根本上更好地维护全体参保人利益,同时保证基金平稳运行。
国家医保局指出,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参加居民医保人员享受待遇26.1亿人次,比上年增长21.1%。其中,普通门急诊20.8亿人次,门诊慢特病3.4亿人次,住院两亿人次,次均住院费用7674元。
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有不少是居住在农村的村民,为了打通医疗保障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我国正推进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截至2024年4月,全国正常营业的村卫生室有58万家,其中10万家纳入医保单独定点范围,还有32万家村卫生室采取“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通过乡镇卫生院实现医保报销,全国超72%的村卫生室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根据相关工作要求,2024年年底将实现医保服务“村村通”,方便群众在家门口就医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