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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应急慈善”规定 新修改的慈善法明起施行

新修改的慈善法将于9月5日起施行。根据相关文件,新修改的慈善法新增“应急慈善”专章,对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发生时的慈善应急作出了相应的规范。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另外,新修改的慈善法还首次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进行规范。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慈善法,对于回应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营造良好慈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相比原有法条,新修改的慈善法增加了“应急慈善”作为专门章节。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在应急慈善物资和人员协调方面,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在信息公开方面,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由于应急慈善的特殊性、紧迫性,新修改的慈善法还规定,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新修改的慈善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表示,新增应急慈善专章,对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发生时的慈善应急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弥补了原有法律的缺失。针对以往一遇重大灾难激发社会捐献热潮却因协调不够出现不少乱象的问题,这次修改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制的缺失,为有效治理重大灾难事件中的慈善应急失灵现象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利于避免以往大灾大难中慈善应急的失措行为和有违慈善本意的现象发生,使慈善真正成为应对大灾大难的有力且有效的民间力量,并确保这种来自社会各界的爱心善意不会受到伤害。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修改慈善法,还新增了对个人网络求助的规范。在新修改的慈善法中,个人网络求助作为附则中的一条予以明确:“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同时,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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