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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必须书面吗(审计业务约定书)

大家好,我是小新,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审计业务约定书必须书面吗,审计业务约定书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签约双方的名称

指会计师事务所(乙方)和委托人(甲方),要求在约定书中填写双方的全称。

(2)委托目的

即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去做什么,要实现哪些结果。就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委托目的而言,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就验资业务委托目的而言,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验资报告。

(3)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与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密切相关,它是指注册会计师围绕委托目的而开展审计工作所要涉及的业务事项及相关资料。开展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不仅包括规定时间内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目等资料,还包括实施符合性测试中涉及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4)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具体内容参见本章第三节审计总目标中的相关阐述。

(5)签约双方的义务

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如果要获得一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就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而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在委托人方面,应履行如下义务:

1.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所需全部资料。

2.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给予必要的配合。

3.按照约定金额和方式,足额、及时支付有关审计费用。

(6)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出具审计报告,以便于委托人能及时使用审计报告。

(7)审计收费

双方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根据商定结果载明对该审计业务实行审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收费总额以及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时间。注册会计师应以审计工作量即审计时间为标准收取费用,不能以审计工作成果的大小如审计出的问题和金额大小为标准收取审计费用。如果在实施审计之后,由于审计取证时间的增加、审计范围和相关工作量超过审计约定书中的约定事项控制预算程度,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重新商议审计收费或追加审计收费。

(8)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这项内容旨在限制委托人随意使用审计报告和保护注册会计师因委托人执意乱用审计报告而不会被追究有关责任。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可表述为如下规范语言:审计报告的使用应当与委托目的相关,委托人必须正确使用。如使用不当造成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9)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限

明确规定约定书的生效日和失效日。

(10)违约责任

由于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与经济合同一样的法定约束力,因此,对于违约方的责任可按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11)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诸如约定的变更事项、对资料的保管事项等。特别是要充分兼顾到可能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的完成或需提前出具审计报告,双方应如何变更和处理约定事项,协调一致。

(12)签约时间

包括签约双方的全称、签章、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或签名、签约的日期。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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