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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讨论过程不能有豁免研究者机构申办者(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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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同意原则是是:临床医师在为病人作出诊断和治疗方案后,必须向病人提供包括诊断结论、治疗决策、病情预后及诊治费用等方面真实、充分的信息,尤其是诊疗方案的性质、作用、依据、损伤、风险、不可预测的意外及其他可供选择的诊疗方案及其利弊等信息,使病人或家属经深思熟虑自主作出选择,并以相应方式表达其接受或拒绝此种诊疗方案的意愿 和承诺;在得到患方明确承诺后,才可最终确定和实施由其确认的诊治方案。

2、医生干涉权是医疗中相对于医生一般权利而言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医生一般的诊断治疗的权利是服从于病人权利的基本要求,而医生干涉权这一特殊权利正好相反,它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用来限制病人自主权利以达到完成医生应对病人尽义务的目的的。医生干涉权也包含有父权主义的两个特点:即一是医生的行为是慈善的,一切都是为了病人的利益;二是有关决定由医生代替病人作出,而不是由病人自己作出。

3、一般情况下,医生的干涉权不能对抗病人拒绝权。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倘若病人拒绝治疗会给病人带来显而易见的严重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医生可动用特殊干涉权来对抗病人拒绝权,否决病人的自主决定。比如,有些自杀未遂的病人,他们会拒绝一切抢救措施。还有,对具有较强传染性的传染病人拒绝相关隔离治疗措施,医生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公益原则,运用其特殊干涉权,对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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