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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实,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2、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 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3、 若某经理采取工资薪金加年终奖金的方式,假设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是5000元,年终的奖金是60000元,则该经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假设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是800元): (1)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800) ×15%-125=505元: (2)年终发奖金时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x30%—3375=14625元; 全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505×12+14625=20685元。
4、 如果采用年薪制,每月领取基本收入5000元,年终领取效益收入60000元,该经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 (1)每月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800) ×15%-125=505元; (2)年终发奖金时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5000×12) +12—800] ×20%-375}×12=17580元; (3)年终时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580—505×12=11520元。
5、 两种方案比较,采用年薪制该经理可少纳个人所得税20685—17580=3105元。
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7、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8、然后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规定中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9、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1、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2、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
13、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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